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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产品加工) 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
  • 发布时间:2023/10/30 16:06:21  |  来源:龙岩好工作人才网  |  已浏览 人次
  •  上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产品加工) 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上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 不断促进两岸农业融合发展,吸引更多台胞来杭投资农业,根 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共福建省委港澳工作办公室关于印 发〈设立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 综〔2019〕1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上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

    一、享受对象范围

    1.上杭县域内注册的台资(含独资、合资、合作)农业(含 涉农工业、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台企)和台胞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台商)。台资(合资、合作)企业台资占比30%及以上。

    二、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创建乡村旅游示范户。 对台企或台商当年注册并开业, 达到乡村旅游示范户标准以上“农家乐”(含“森林人家”“水乡渔村”),县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6万元。(牵头单位:县文体旅游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联系人:王强、廖庆斌、吴桂明,联系电话:3966346、3315818、3845272)

    3.培育示范家庭农(林)场。 对台商注册家庭农场(林场)培育为县级示范家庭农(林)场,县财政给予每户补助3万元,用于示范家庭农(林)场的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每年安排不  超过6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彭履彩、邹政生,联系电话:3991680、3885425)

    4. 鼓励大学生创业。 对由台商大学生创办、注册,且直接 从事家庭农(林)场经营,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县级示范 农(林)场的,在享受县财政家庭农(林)场补助政策外,县 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1万元;当年被评 为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在享受县财政龙头企业补助政策外,县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2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彭履彩、邹政生,联系电话:3991680、3885425)

    5. 新型职业农民贷款贴息。 对台商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合格 证书的职业农民,对当年贷款额度在5-20万元内的农业规模经 营担保贷款贴息,按担保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贴息,每年 不超过贴息5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罗金香,联系电话:3848188)

    6.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 对台商注册合作社当年被评定为 县级、市级示范社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0.5万元、2万元。 对被评定为县级、市级示范社的粮食类合作社,再分别给予奖 励0.3万元、1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8万元,如奖励资金超过 总额则按照比例分配。  (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联系人:陈巧媚,联系电话:3318206)

    三、 发展种(养)业

    7.发展优势特色果品。 对在非耕地上种植符合以下条件的 种植户台商、台企(经营主体)给予补助:①对集中连片新植 杭晚蜜柚3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1000元/亩补助; ② 对集中连片新植柚类、橙类、早熟蜜柑、其他柑橘新品种、 青梅、蜜雪梨等优良果树品种3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给 予500元/亩补助;③对引进茶树优良品种(铁观音除外)调整 品种结构,集中连片种植2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 500元/亩补助。本项政策实行先申报立项后验收补助方式,在 一个年度内,单户补助上限50亩,每年补助资金总额安排不超 过6万元,实际验收面积折算补助额超过6万元的,则结合实 际验收情况按比例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罗桂华,联系电话:3883508)

    8. 标准化池塘建设。 对台商或台企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水面 20亩(含)以上,列入扶持县级标准化池塘建设,县财政给予 每家补助5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5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廖庆斌,联系电话:3315818)

    9. 鼓励旱粮生产。 对台商或台企综合利用边坡荒地、幼龄 果园、西瓜地等间作套种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旱粮作 物30亩(含)以上,县财政给予200元/亩的补助,每年安排 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吕荣海,联系电话:3888303)

    10.发展林下经济。 对台商或台企当年林下种植相对集中连 片30亩(含)以上,经验收合格,按当年投资额的10%给予 补助,补助金额封顶5万元;对当年林下养殖年产值达50万元  (含)以上,经验收合格,按当年产值的3%给予补助,补助 金额封顶5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陈贤章,联系电话:3885410)

    11.特色畜禽产业发展。 对台商或台企经工商登记、取得动 物防疫合格证且备案的,新增规模养殖肉兔、肉牛、羊、槐猪  (官庄花猪)的经营主体给予补助。(1)对养殖官庄花猪种公 猪,为社会提供配种的,每头每年补助1000元;对养殖官庄花 猪种母猪并纯繁的,每头每年补助500元。(2)支持牛可视化 人工授精技术推广,对建设牛可视化人工授精站,配备液氮罐、 可视化人工授精枪、发情测定仪、保定架、水浴锅等,正常营 业(具备营业执照)为养牛户提供配种的配种点,每个点一次 性补助1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1个点。(3)对新增存栏500 个笼位的肉兔养殖场,县财政给予3万元/户的补助;鼓励养殖 户养殖商品槐猪、官庄花猪,对新增存栏200头以上的养殖户, 县财政给予2万元/户的补助;对经产槐猪、官庄花猪存栏20 头以上的养殖场,配种公槐猪、经产母槐猪分别给予300元/ 头、200元/头的补助;饲养肉牛品种为国外品种肉用杂交牛,  布局合理,有沼气池、储粪间、生化塘等污水处理设施且肉牛存栏50头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场的补助;羊存栏超过100头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场的补助。  (4)支持兽用抗生素减抗行动,对通过“减抗”验收的白羽肉鸡养殖 场,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以上四项每年总的安排不超过6 万元。(5)支持官庄花猪和槐猪保种,按县农业农村局与保种 方签订的保种协议和验收结果支出保种经费。保种经费实际超 出上级下达的资金时,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  (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丁永富,联系电话:3315815)

    12.水稻烘干储藏。 鼓励台商或台企建设水稻烘干储藏设 施。 (1)烘干稻谷能力:总烘干吨位不小于5吨,拟建设10 个,每个补助2万元;总烘干吨位不小于30吨,拟建设4个, 每个补助20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20万元。(2)烘干储藏机 库:库棚采取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具有除杂、除尘、传输装 置等配套设施设备。5吨建筑面积不小于50 m² ;30 吨建筑面积 不小于300 m² , 肩高不低于6米、地面硬化。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吕荣海,联系电话:3888303)

    13. 扶持规模种粮。  (1)对台商或台企流转相对连片耕地 30亩以上(含30亩)种植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县财 政补助150元/亩;  (2)对台商或台企相对连片流转复垦抛荒 2年以上山垅田10亩以上种植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县 财政一次性补助300元/亩。对当年享受山垅田复垦种粮政策的 不叠加享受鼓励土地流转政策。(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流转土地,县财政统筹100万元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流转土地5-30亩(不含30亩)种植水稻,根据当年验收面积按比 例补助(30亩以上大户不得重复享受)。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卢毅,联系电话:3882441)

    1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对台商或台企在晚稻种植完后在 种烟区域开展水稻秸秆综合利用的,给予社会化服务组织不超 过60元/亩政策扶持;对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秸秆综合利用有 关的农用机械给予政策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年服务面积必须 大于100亩以上,该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5万元。此项政策 购买的秸秆综合利用有关农业机械除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外, 还可享受该政策的机具累加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能超过机具总 价的60%。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傅松,联系电话:3841023)

    四、 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15.扶持农产品初加工设备。 对台商或台企当年新建农产品  组装式冷藏库和烘干设施的,符合省定标准,库内净容积 ≥50m³ 、100m³ 、250m³ , 每座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1.5万元、 5万元;新建总干燥面积50 mi电加热式热风烘房、总干燥面积 100mi 热泵加热式热风烘房、总干燥面积100 mi热泵控温控湿 式热风烘房,每座分别给予补助1 万元、2.5万元、5万元,每 年安排不超过5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钟卫胜,联系电话:3880531)

    16. 农产品营销。 台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年销售本地农产品300万元(含)以上,并经统计、财政、供销、农业等 有关部门根据销售凭证及银行流水账等确认的,给予奖励3万 元。每年安排不超过6万元,如奖励资金超过总额则按照比例 分配。  (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联系人:陈巧媚,联系电话:3318206)

    17.设施农业补助项目。 台商或台企在符合用地要求且经乡 镇备案或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上新建符合省级标准的,各类温 室大棚的起补面积分别为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 10 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 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 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或异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除上级补助外,县级补助标准为智能温室、智能温控大棚、温  室大棚一建设标准的大棚每亩1万元,温室大棚二每亩0.75万 元,温室大棚三每亩0.5万元。县级补助标准包含省级要求县 级分担的补助部分。省级建设标准如有调整,按同档次的参照 执行。在耕地上新建设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实施主体必须承 诺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等粮食。(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杨生明,联系电话:3880531)

    18.龙头企业贴息政策。 对规模以上涉台农业企业、市级以 上涉台农业龙头企业(槐猪扩繁场外的生猪养殖企业、饲料加 工企业、木制品加工企业除外)给予贷款贴息。对当年在金融机构贷款(含续贷)50万元(含)以上,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由县财政按不超过贷款利息额50%给予贴息。国家级、省级、  市级、县级龙头企业贷款县财政贴息额度分别不超过300万元、 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各级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 不得重复享受县级其他部门的贴息,每年安排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钟卫胜,联系电话:3880531)

    19.龙头企业用地及固投补助。 对我县规划区内的涉台市级 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评审,优先安排用地。落实省市 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对通过验收的,县财政按 省级或市级补助资金比例1:2配套补助,每年安排不超过5万 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钟卫胜,联系电话:3880531)

    20. 奖励农业企业规模统计产值。 以县统计局数据为准,对  农产品加工台企年产值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当年连  续突破补助统计产值的,以最高奖励标准补助。对当年新列入  规模企业统计的农产品加工台企(槐猪扩繁场外的生猪养殖企 业、饲料加工企业、木制品加工企业除外),县财政一次性奖  励5万元。对列入规上农业服务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以统计 部门纳统为准)。每年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 村局、统计局,联系人:钟卫胜、黄红英,联系电话:3880531、3966872)

    21.扶持龙头企业。 对农业台企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  超过50万元则按比例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钟卫胜,联系电话:3880531)

    22. 龙头企业贴息政策。 按照扶大扶优的原则,对规模以上  农业台企、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台企(槐猪扩繁场外的生猪 养殖企业、饲料加工企业、木制品加工企业除外)给予贷款贴 息。对当年在金融机构贷款(含续贷)50万元(含)以上,用 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由县财政按不超过贷款利息额50%给予贴 息。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龙头企业贷款县财政贴息额度 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各级贴 息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不得重复享受县级其他部门的贴息,  每年安排不超30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钟卫胜,联系电话:3880531)

    五、 打造品牌农业

    23. “三品”认证。 对台商或台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  食品""‘有机食品”,并取得认证标志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产 品补助1万元、1.5万元、2万元;无公害复查换证每个产品补 助0.5万元,绿色食品续展每个产品补助1万元。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李琼,联系电话:3832379)

    24. 农产品展示展销。 鼓励台商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台企参加各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对在展示展销活动中获得国家级、 省级、市级奖励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个、3万元/个、1 万元/个的奖励,农业经营业主当年获得以上多个奖励的,以最 高的奖励标准补助;对有正式文件邀请、有正式展位且经县直 有关部门批准的农业经营业主参加各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的,省内参展补助1500元/次,省外参展3000元/次,同一活 动限补一次。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工信科技局、商务 局、供销社,联系人:钟卫胜、黄利英、廖福秀、陈巧媚,联系电话:3880531、3880408、3131055、3318206)

    25. 商标品牌、名牌认定。 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经  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在享受上级补助基础上,由县财政给予一  次性奖励100万元/件;对新核准注册涉农地理标志(含地理标  志商标、保护产品或农产品)的组织或龙头企业,在享受上级  补助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件;对首次获评  为省十大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产品,国家级、省级名牌农产品的  农业经营主体(或行业协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个、5万元/个和2万元/个。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林加桃、李琼,联系电话:3132280、3832379)

    六、 夯实基础保障

    26.三农综合保险补贴。 继续对台商或台企实行“三农”综合保险保费补贴,具体按县政府发文实施。  (牵头单位:县人保财险公司、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刘兴宇、杨生明,联系电话:3843495、3880531)

    27. 标准果茶园(养殖场)道路硬化。 支持台商或台企标准  种养基地(含标准化果茶园、养殖场、食用菌种植基地<利用  耕地种植香菇等食用菌除外>、中草药种植基地)主干道硬化。 对标准化种养基地对连接外部道及基地内部主干道路面硬化给  予补助,道路硬化宽度2.5米以上,每个标准园(场)每年限  500米以内,县财政给予补助120元/米。逐年改造种养园(场) 道路设施,每年安排3公里,取得"三品一标"认证(含续展)  的种植户或种养企业优先安排。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罗桂华、丁永富、廖庆斌,联系电话:3883508、3315815、3315818)

    28.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对台商或台企新建20亩以上规模 设施农业,发展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经县农业 农村局立项并验收合格后,县财政按总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 年限1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袁锡煊,联系电话:3991486)

    29. 工业项目用地。 对台商或台企投资鼓励类农产品加工业 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或我省鼓 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在不低 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以及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让价的基础上,出让起始价可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伍晓球,联系电话:13685986896)

    七、其他方面

    30.就读就学。 对小学毕业生就读城区初中的、适龄儿童就 读城区小学的、适龄幼儿就读城区公办幼儿园的,根据学位情 况给予统筹安排。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联系人:游瑞华、 曹贡元、赖海燕,联系电话: 13859578336、13950898440、13860292806)

    31.基本医疗保险

    (1)与我县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用人单位所 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 的,可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 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90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长期居住在杭(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台胞,可以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缴纳,缴费标准按照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3)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到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以此作为开立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牵头单位:上杭医保局,联系人:罗菲,联系电话:3138060)

    对所有享受政策扶持的台资(含独资、合资、合作)农业  (含涉农工业、商业)企业和台胞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以下前 置条件: 一 是对有要求纳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 溯未落实或当年被县级以上监督抽查发现有农兽药残留、禁限 用投入品的经营主体,在项目申报、惠农资金支持、荣誉称号 评定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强农惠农资金务必经扫黑除恶相关审核通过。

    以上政策所需资金从县级强农惠农政策资金中兑现,未使用资金部分统筹用于县级强农惠农政策。

    本政策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实施后上级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将比照补充和完善。 《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 杭县闽台农业融合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发展扶持措施(试行)>》(杭委办〔2021〕33号),同时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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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本科毕业生到我县创业就业给予购房补助杭委人才〔202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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