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作目标
为加快建设卫生强市,构建医疗卫生高地,打造健康龙岩,加大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重点培养和扶持本市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名医,充分发挥我市医学领军人才技术优势,加快我市卫生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卫生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为全市人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共龙岩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岩委人才〔202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评选工作要做到全面真实、择优评选、客观公正、不搞平衡。
(二)坚持公认性原则。对评选出的对象要做到社会公认、同行公认、群众公认。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拓宽选人渠道,严格评选条件,保证推荐质量,真正选拔出在全市卫生领域有重大创新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优秀人才。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成立龙岩市名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负责名医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市卫健委成立龙岩市名医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学术评议以及名医评选的评审工作。
以上工作机构的组建另行发文。
第四条 评选周期及名额
“龙岩市名医”评选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共30名(具体名额另行分配)。
第五条 评选的范围和对象
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资质,并在本市范围内执业注册的在职执业医师(不含退休返聘人员),符合本办法所列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临床类(西医及中医)
1.政治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忠诚党的卫生健康事业,医德高尚、作风正派。
2.近5年内无受党纪政纪处分、无重大医疗事故发生、无违反医德医风、职业道德被查处的,无学术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3.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含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从事临床工作15年以上,每年从事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4.实际工作能力突出,具有丰富临床经验,掌握高、精、尖诊疗技术,疑难杂症诊断符合率、危重症抢救成功率、接诊患者治愈率明显高于同行。近5年内,诊治病例治愈率较高、并发症发生率低、医疗费用控制好,诊疗或主要技术完成的住院患者人次在本专科技术人员队伍中名列前茅。
5.近5年来,主持的科研项目获省级科研成果奖,或市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主持承担省市级立项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导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数目在同层次行业领先,或主持开展的诊疗项目,填补省内市内空白。
6.重视继承人才培养,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培养下一级医师和科室团队建设的能力。
7.在应对自然灾害及处理公共卫生突发、重大应急事件中服从组织调度、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
(二)公共卫生类
1.政治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忠诚党的卫生健康事业,医德高尚、作风正派。
2.近5年内无受党纪政纪处分、无重大医疗事故发生、无违反医德医风、职业道德被查处的,无学术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3.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含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5年以上,每年从事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4.实际工作能力突出,具有丰富的传染病防治、免疫规划、地方病防治、慢性病防治、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明显高于同行。
5.近5年来,主持的科研项目获省级科研成果奖,或市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主持承担省市级立项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开展的公共卫生项目,填补省内市内空白。
6.重视继承人才培养,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培养下一级医师和科室团队建设的能力。
7.在应对自然灾害及处理公共卫生突发、重大应急事件中服从组织调度、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原则上在评选当年由市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在全市营造评选活动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二)推荐和申报。采取各单位推荐为主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员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在本单位申报,申报材料及要求见本办法第八、九条。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设定的条件把关,确保人选质量,并经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由各县(市、区)卫健局向市卫健委推荐。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向市卫健委推荐。
(三)组织评选。
1.成立评委会:评委会的组成人员应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比较显著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
2.形式审查:评选工作办公室根据申报要求,对参选人员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审查合格的提交评选专家委员会审议。
3.综合评议:评委会按照《龙岩市名医(西医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附件1)、《龙岩市名医(中医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附件2)、《龙岩市名医(公共卫生类)评选量化赋分标准》(附件3)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选出人选提交给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审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委会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研判,确定入选“龙岩市名医”名单。
(四)公示。在龙岩市政府网站公示入选“龙岩市名医”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对于有异议的提名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报备。对经公示无异议人选,由市卫健委将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龙岩市名医(西医类及中医类)推荐表》(附件4)或《龙岩市名医(公共卫生类)推荐表》(附件5)。
(二)相关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综合评价材料,撰写推荐报告,字数1000字以内,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医德情况、技术专长、学术水平、临床医疗或公共卫生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病员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察推荐意见等,并有确切的数据。重点说明被推荐人在临床或公共卫生领域有何独到技术专长,治疗某一领域疾病或疑难危重病症的显著疗效,技术是否达到本市领先水平等情况;
(2)工作年限证明。
2.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学科带头人聘书或相关证明,并有主管部门认可签章;
(3)专业荣誉证书复印件;
(4)研究生导师或师承教育指导老师证书及文件的复印件;医药类学校的聘用证明;临床带教证明;
(5)已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已正式出版的论著(仅复印封面、扉页及目录)、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证明;
(6)科研课题申报书或立项批文、结题报告书、成果登记证书、专利授权证书或科研工作获奖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7)各种荣誉称号或表彰证书、复印件;
(8)被推荐人诊治某一领域疑难危重病症典型病例病历资料至少2例;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要求每份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申报材料所列顺序排列,左侧装订;并在首页附申报材料清单(包括所附立项、成果、论文等目录);纸质版一式3份,连同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评审结束后将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处理。
各单位上报材料时还需同时报送《龙岩市名医申报汇总表》(附件6)并附电子版。
(二)各申报人和申报单位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上报、审核材料,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需经申报人签名,并由单位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盖章,一经上报,所提交的材料均视为材料属实且齐全,如因提交的材料不全或出具的证明失实而导致的评审分数有误,由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四)推荐条件中涉及到的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评选当年发文之日起。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被举报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终身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激励
(一)个人待遇
根据评审结果,由市政府发文确认授予“龙岩市名医(西医)”“龙岩市名医(中医)”“龙岩市名医(公共卫生)”的称号,颁发证书,纳入市级优秀人才,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名医每人5万元资金补助。名医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仅限购买首套房可享受。名医的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名医所在地、所在单位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项目资金扶持
通过项目征集和评选,对我市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进行资助,单个研究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所需经费由名医所在单位自筹。
第十二条 龙岩市名医除完成本单位医教研工作任务外,应积极参与重危病人救治、会诊、技术攻关、质量控制与指导、科普推广、学术讲座、继续教育等方面指令性任务,促进本学科科研梯队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按实际评选后服务年限折算退还市级人才专项经费资金补助:
(一)当选“龙岩市名医”期间,调离龙岩地区者;
(二)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龙岩市名医”称号者。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退回本轮所享受的所有市级人才专项经费资金补助: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政纪处分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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