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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平工匠遴选认定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23-10-30 15:29:23  |  来源:龙岩好工作人才网  |  已浏览人次
  •  第一章 总则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共武平县委 武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才聚武平·智创未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委发〔2023〕2 号)及《中共武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平县“梁野英才”专项行动实施办法>等 7 份文件的通知》(武委人才〔2023〕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目标

    从 2023 年起,每年遴选认定 3-5 名“武平工匠”。

    第二条 工作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遴选认定工作做到全面真实、择优遴选、客观公正、不搞平衡。

    2.坚持公认性原则。按照“社会公认、同行公认、群众公认”要求遴选认定。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遴选条件,保证推荐遴选质量,真正选拔出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的优秀技能人才。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武平工匠”遴选认定工作小组,负责遴选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务。遴选组成员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工信科技局、县总工会、武平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遴选的范围和条件

    1.遴选范围。主要为新型显示、新材料、机械装备制造、农林产品精深加工、矿产品精深加工、节能环保、文旅康养、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的技能人才。

    2.遴选条件。凡在武平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工作 5 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且近 5 年取得以下业绩或荣誉之一的:

    (1)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3)获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并由此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4)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一类大赛前三名成绩,或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一类大赛前三名成绩;

    (5)获市级以上技能大赛一等奖或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技能标兵”“数字能手”“数字标兵”等称号;

    (6)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在本行业产生了较好经济效益;或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重大贡献,在武平县内产生重大影响。

    3.不得参评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武平工匠”遴选:

    (1)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2)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3)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4)管理期内的人才工作室领衔人、“武平工匠”、退休人员(含返聘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 遴选认定规程

    第五条 遴选认定程序

    1.申报方式。可通过个人自主申报、企业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专业人士举荐等方式进行。申请人需向县人社局提交《武平工匠遴选认定申请表》、先进事迹材料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县人社局根据本办法申报要求,对参评人员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工作小组审议。在遴选认定过程中被举报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参评资格。

    3.综合评议。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无记名投票,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提出年度“武平工匠”建议名单。

    4.遴选认定。将建议名单征求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意见,对不影响遴选认定的人选,由县委人才办将建议名单呈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5.社会公示。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武平工匠”名单予以为期 5 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6.称号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县委、县政府确认为年度“武平工匠”。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政策待遇。对入选“武平工匠”的给予每人 0. 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发放“梁野英才卡”绿卡,纳入 G 类人才管理,管理期均为三年。

    “师带徒”制度健全,有固定办公场所,领衔人乐于“传帮带”,用人单位能提供固定工作经费的“武平工匠”所在工作室,可认定为武平技能大师工作室,三年管理期内,每年给予 0.8 万元的日常工作经费补助(其中 50%可用于发放领衔人补助)。

    第七条 除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外,应积极参与县委人才办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技能比赛及人才交流活动。

    第八条 管理期内,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撤销其称号,并收回人才卡等:

    1.违法犯罪或受党政纪处分的;

    2.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适合享有人才称号的;

    3.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武平工匠”称号的。

    第九条 管理期内,离开本县或退休的,可保留称号,但需收回人才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