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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定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3-10-30 15:43:00  |  来源:龙岩好工作人才网  |  已浏览人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中的保障和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若干措施》《永定区人才评价认定暂行办法》和有关人才政策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全区各类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补助、服务和管理以及人才工作组织开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严格审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确保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区级财政预算和市级补助资金构成。区财政依据全区人才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1000 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区重大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高层次和急需紧缺等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表彰激励以及关怀保障等工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上级人才政策配套经费;

    (二)永定人才项目经费。永定人才补助、购房补助、平台建设奖励、创业项目补助、创新创业奖励、研修支持、金融支持、个税奖励、培育奖励、交通保障、医疗保障以及柔性引进人才待遇等有关经费;

    (三)人才慰问经费。在重要节日开展高层次人才关怀慰问,对特殊困难人才进行帮扶关爱等有关经费;

    (四)人才服务管理经费。开展全区人才工作宣传、调研、督查以及人才认定评审、人才资源统计调查、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建设等有关经费;

    (五)其他全区重点人才工作所需有关经费。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全区承担人才工作的相关部门于每年 12 月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人才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并报区委人才办。区委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基础上,编制全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二)提出资金申请。经审议通过,纳入全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按规定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提供需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委人才办初审,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批。

    (三)审核划拨资金。资金申请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核拨经费。

    (四)报告资金使用结果。项目实施部门每年年底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区委人才办每年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七条 严格落实专项资金全程监督管理制度。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会同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项目实施部门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遵循规定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区委人才办报备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后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相关政策要求,由区财政收回统筹安排。

    第八条 严格落实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问效制度。区委组织部会同区财政局、人社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立项依据、项目成效、财务管理等情况。将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专项资金作用。

    第九条 严格落实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区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专项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开设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