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人才政策
  • 永定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3-10-30 15:46:59  |  来源:龙岩好工作人才网  |  已浏览人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若干措施》(永委〔2023〕31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区委编办,区人社局、财政局、工信科技局等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章 人才引进标准、渠道和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引进的人才主要是指急需紧缺人才(含乡村振兴人才)、高层次人才(含数字经济企业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符合每年根据实际编制的《永定区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引进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每年《永定区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的编制,必须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高层次人才是指特级、A 类至 G 类人才。

    第四条 人才引进,可根据每年需求,采取统一招聘、自主专项引才、企事业单位招聘等方式进行。根据引进人才方式不同,可分直接引进、柔性引进、团队引进三种类型:1.直接引进:采取考试与考核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学历,可采取免笔试,直接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2.柔性引进:通过设立首席专家、技术顾问、特聘工程师和兼职服务、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对口合作等形式采取“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方式引智引才。3.团队引进:通过智库专家、项目引进、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引进以行业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五条 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引进人才本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区直各引才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公告要求,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委人才办审核后,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六条 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通过选派到高校进修或培训,到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单位或地区跟班学习或培训,或到发达地区、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对各类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支持和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开展中短期培训。

    第七条 丰富人才培养形式。采取导师带培、岗前培训、专题培训、技能实训等措施对人才进行培养。实行导师带培,人才所在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作为人才的职业导师,“一对一”传帮带。实行岗前培训,人才上岗工作前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实行专题培训、技能实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专题培训或技能实训。

    第八条 支持各类人才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或急难险重工作岗位锻炼。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建立永定区引进人才考核制度,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和不定期考察,并实行动态管理。由组织、人社部门牵头,用人单位配合,对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人才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企业有关人才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有关政策待遇。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收回原享受的人才补助、生活补助和购房补助。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对人才引进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落实好区领导挂钩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利用春节等重要节日开展对优秀人才的慰问活动。

    第十一条 区人社局牵头做好引进人才的工资福利、人事档案材料、聘用审批表等录用材料的收集、整理、上报、试用期转正等相关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做好引进人才的管理、培养、服务工作。根据人才的能力和特点采取压担子、多岗锻炼等途径培养、使用和锻炼人才,加速人才成长成才,同时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工作平台。加强与引进人才的沟通联系,通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谈心谈话等活动,及时了解引进人才工作和生活动态,并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如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区通报、压减或取消引才数量、列入黑名单等处理;申请人取消引进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区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 5 年的记录;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引才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完善人才称号退出机制。对不能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的;因违纪违法或个人其他方面原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取消入选资格或强制退出并撤销称号,今后不得参评,实现人才项目能进能出。同时追回所享受的安家补助、生活补助和购房补助。对管理周期已结束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相应人才称号,确需使用的要标注支持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均指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六条 本措施与我区其他部门政策措施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同一人才符合同类同级多项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或自愿选择补助类型执行。依据原政策享受奖励补助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涉及的经费,已有相关经费渠道的,从原经费渠道列支,其余从区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未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不得从区级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 2023 年印发之日起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引进培养的人才。试行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