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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杭县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 十条扶持政策(修订)
  • 发布时间:2023-10-30 15:56:56  |  来源:龙岩好工作人才网  |  已浏览人次
  •  上杭县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

    十条扶持政策(修订)

    为加快新材料产业的集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就促进新材 料产业发展,制定以下扶持政策。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经认定符 合新材料产业中锂电新材料、半导体新材料产业链的企业和机构。

    第一条创业初期扶持。 对带专利、带技术、带项目来我县 设立中试基地、中试生产线的孵化型新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经 县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30日内,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奖励。

    第二条厂房租赁补贴。 对租赁工业园区内(县属国有)标 准厂房的新材料企业,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层高8米以下厂房最 高不超过8元/m 月,层高超8米厂房补贴不超过12元/m 月。以上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

    第三条购置设备补助。 对新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新购置或 自制的生产性设备、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购置或自制设 备款(不含税)的10%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年度。 (购置设备 以增值税发票为依据;自制设备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款为依据)

    第四条洁净车间补助。 新材料企业新建十万级以上洁净厂 房的,县财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750元;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十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建设资金,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五条鼓励投产扩能。 对新办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新材 料企业,自入规统计年度起,视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就业、产 值、县级经营贡献、安全生产、环保等)考核情况,给予企业5 年的投产扩能补助,其中前三年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县级经营贡献的100%,第四、第五年不超过企业县级经营贡献的50%。

    第六条科技人才支持。 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材料企业引进紧缺专业的全日制  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除享受企业发放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以 外,按《上杭县新材料产业引进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支持办法(试  行)》执行,分别给予个人每月2000元、3000元、4000元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第七条银行贷款贴息。 对原有规模以上或当年规下新上规 模以上的新材料企业产值及纳税额均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以及 当年新投产且新上规模以上新材料企业,对其银行贷款给予贷款 贴息,按企业向银行贷款年度支付利息额,由县财政补助年实际 支付利息的50%,贴息利率据实结算(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300万元以内的,单家企业年最高 贴息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年实际上缴税收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单家企业年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一企一策”扶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 可在上述扶持政策基础上实行“ 一事一议”。(一)属于外商投资、注册资本金超过3000万美元且首期到资600万美元以上的新材料产业项目;(二)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且在合理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的项目。

    第九条新材料产业基金支持。设立上杭县新材料产业基金, 总规模5亿元,将全额投资于新材料及化工、氢能/储能等清洁技术相关领域的成长型、规模型企业,带动全县新材料产业发展。

    第十条新材料产业担保扶持基金支持。 县财政出资1000 万元作为担保基金的首期本金,由上杭县兴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放大5倍(即5000万元)为新材料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用于解 决县内新材料产业经营主体在新材料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环节中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

    附则:

    (一)凡我县出台的以及省市出台要求我县配套的政策与本 政策重叠的,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按年度兑现优惠政策,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予以兑现。

    (二)本文件中的实际缴纳税收指征收期税收(不含个人所 得税)净入库额,在补助期内存在偷税、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 为的不享受补助政策,在补助期内存在欠税且未按清欠计划执行的中止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三)申报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申报企业造成安全事故或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造成环保事故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在本文件的补 助政策额度内,在受处罚年度,按申报企业被处罚款(罚金)的双倍数额扣减补助款。

    (四)在执行本文件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政 策无法执行时,则不再执行上述政策;如本文件中的部分政策与上级政策相悖或抵触时,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五)县财政设立新材料发展专项资金,本文件中所需奖补资金均从该专项资金中予以支付。

    (六)在我县工业产业链图谱涵盖范围内符合我县产业发展 方向的储能等新能源领域相关项目,经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可参照此政策执行。

    (七)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按年度采集统计的相关数 据从2023年1 月 1 日起算,上述措施与以往措施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