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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杭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条措施(修订)
  • 发布时间:2023-10-30 15:58:04  |  来源:龙岩好工作人才网  |  已浏览人次
  •  上杭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全县工业高质量发 展,结合国家、省、市和周边地区政策,以及我县实际,现就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 、鼓励工业项目投资

    1. 设备投资补助。 一般工业企业新建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备 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或一般工业企业技改项目上年度生产性 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以及两用技术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 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2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年度,单个项目 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金铜产业企业新建或技改项目生产性 设备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7%给予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年度,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 过500万元。(设备补助范围包括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设 备投入以增值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自制设备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款为依据)。

    2. 洁净车间补助。 工业企业新建十万级以上洁净厂房的,按 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800元; 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600元;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 300元;十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建设资金,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 促进企业成长壮大

    3. 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对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 破 1 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 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实  现税收总额增长4%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4. 支持企业纳统上规。 对统计快报、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乡镇每净增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乡镇3万元。

    积极帮扶规下工业企业。对列入采样统计的规下工业企业, 列入统计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第二年起每年给予企业规  范统计基础台账补助3600元;乡镇在国家下发企业目录的基础上每净增1 家采样统计的规下工业企业,奖励乡镇1 万元。

    5.扶持企业加快成长

    (1)扶持一般工业企业加快成长。 对新办且纳入规模以上  统计的一般工业企业,自入规统计年度起,视企业的主要经营指 标(就业、产值、县级经营贡献、安全生产、环保等)考核情况,给予企业5年的扩能增效补助,其中前三年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县级经营贡献的60%,第四、第五年不超过企业县级经营贡献的30%。

    (2)鼓励金铜产业企业加快成长。 对在工业园区且固定资 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或在工业园区且实际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的金铜产业企业,视企业的主要经营指标(就业、产值、县级经营贡献、安全生产、环保等)考核情况,给予企业5年的 扩能增效补助,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县级经 营贡献的100%,第四、第五年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县级经营贡献的50%。

    三 、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6. 厂房租赁补助。 对租赁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县属国有) 的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纳规入统年度起三年内,符合下列 条件的,给予三年租金补助: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50 万元 (含)— 100万元,则达标当年起租金给予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 元,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m² ; 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100 万元(含)—200万元,则达标当年起租金给予每月每平方米补 助6元,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6000 m² ;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200 万元(含)以上,则达标当年起租金给予每月每平方米补助8元,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0m² 。以上补助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

    对租赁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县属国有)的新上两用技术企 业,给予三年租金补助,层高8米以下厂房不超过8元/m²。月, 层高超8米厂房不超过12元/m²。月,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6000m² 。 以上补助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

    7. 贷款贴息补助。 对原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规下升规 上工业企业,其产值高于上年度12%以上且实际缴纳税收高于 上年度4%以上的,以及当年新投产且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对其银行贷款实行贷款贴息补助。按企业向银行贷款年度支付利息额,由县财政补助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贴息利率据实结算但不高于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 300万元以内的,单家企业年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50 万元;企 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单家企业年最高贴息 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已开工建设的军民融合两用产业项目, 按其向商业银行贷款实际投入项目建设所支付利息的15%进行贴息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8. 用电保障。 在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电力高压主供电线 路由所在工业园区负责投资架设到企业厂区红线外;在工业园区 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则由税收受益乡 镇负责投资主供电源架设到企业厂区红线外。项目所在工业园区 或乡镇需第一时间向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申报用电方案,并由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负责向上申报项目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9. 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用电补助政策。对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生产用电补助政策:2020 年起 新纳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入规统计年度算起,三年内按年度 实际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补助。对原有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实行生产用电增量补助,以企业报告年度正常生产前三年的 年度最高用电量为基数,报告年度超基数部分的用电量给予每千 瓦时0. 10元补助。用电量以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和大光明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年度数据为准;企业在屋顶安装了光伏后消 纳的光伏电量也计入企业用电量,企业光伏用电量由上杭县供电公司提供。单个企业补助上限为300万元,下限为0.5万元。

    10. 鼓励金铜产品精深加工。 凡金铜产业加工企业购买金、银、铜成品及半成品(不含粗铜、阴极铜、合质金、重熔金、合 质银、重熔银、金银首饰)用于继续深加工,年度采购金额2000 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照采购金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年度 采购金额5000万元至1 亿元的,按照采购金额的3‰给予企业 奖励;采购金额1 亿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企业奖 励;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县级经营贡献额,单家企业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采购金额不含税)

    四、 促进科技创新提升

    11.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0 万元。对首次获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 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新 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 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和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

    12. 鼓励企业进行管理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科技部门或工信部门牵头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对取得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按企业年度 取得的最高奖励,县财政给予1:1 配套奖励,企业有功人员优 先推荐县级以上表彰奖励。对新批准设立或认定的院士工作站、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全国性行业技术创新联盟(省分盟)分别给  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后给予每  人5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企  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新批准设立或认  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检测中心、技术转移机  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 8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工业和信息化类  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新型孵化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 深化质量品牌建设。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 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 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CMS)” 评价并获得证书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 支持两用技术产业合作

    14. 促进军地合作及技术研发。 鼓励军工企业对工业企业就 地进行股权收购、参与增资扩股等合作,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重组或成立科研生产联合体,按实际出资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攀亲结对军工央企的 国家及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对军地合作共建技术研发中心 (含成果转化中心)的,按新增研发设备的10%给予叠加补助,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市级军民两用协同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优先推荐省级评选。

    15. 促进军地协同创新。 对承接军品预研任务的,按已拨付 预研经费的1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 元;与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开发两用技术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 交易费用的1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 元;对列入国家技术基础科研、军工技术推广专项以及成功揭榜 挂帅国防科技工业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助15万元;对成功 获得国防专利授权或参与军用标准编制的,单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6. 扶持拓展军品市场。 对承担军工配套任务及部队企业物  资采购的,技术产品类按合同履约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 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聘请退役 军代表到企业担任顾问的,按照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单家 企业当年度补助不超过3 人。对具有军事保障功能的机构(企 业),组织开展编兵整组、演训点验和遂行保障任务的,经县委 军民融合办确认后,按实际产生费用的15%给予奖励,单次任务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17. 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 对首次购买云服务的工业企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 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以5G 技术改造生 产现场网络和系统,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每个项目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列入工信部、省工信厅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示范)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应用。对新建运营的行业 (区域)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市级认定基础上,按市级补 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新设 立的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安全运营服务中心等公共服 务平台,在市级认定基础上,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8. 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培育本地优质数字化 服务商,对获评市级优秀软件产品、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取得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资质 1~3级证书的企业,按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七、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19. 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首次列入市级及以上循环经 济示范试点的工业园区(集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为市级以上绿色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列 入市级以上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对首次列入市级以上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每个产品 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 工业企业实施的具有典型示范的挥发性有机物 (VOCs) 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支持企业加强能耗"双控"工作。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要求,对工业企业自身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获市级以上奖励的, 县财按省市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重点用能单位按省市工信部门完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八、 优化政府配套服务

    20. 就学政策。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 上(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的投资者(法人 代表或控股股东);年产值达3亿元以上(以上年度统计报表数 据为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高素质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术职 称者、注册会计师职称者)、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企业副总以上 人员);当年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1 亿元以上企 业部门负责人及其二级法人企业负责人,其子女需在城区就读初 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按当年招生文件“政策性照顾对象类 型"安排报名就读。凡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其子女需在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应保证提供学位就读。

    九、 附则

    1.凡我县出台的以及省、市出台要求我县配套的政策与本政 策重叠的,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能同时享受农 业及其他领域政策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按年度 兑现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予以兑现。仅变更名称或 只采取租赁原企业厂房设备的新上规上工业企业,不享受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补助政策,按存量企业政策执行。

    2.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可在上述扶持政策基础上 实行"一事一议":(1)属于外商投资且注册资本金超过5000万 美元且首期到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2)符合我县主导产 业发展方向的且在合理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 亿元的项 目;(3)企业投产后2年内上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  展方向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议;(5)对列入我县紧缺产品、发展方向的强链补链的金铜、新材料关键性项目。

    3.本文件中的实际缴纳税收指征收期税收(不含个人所得 税)净入库额,在补助期内存在偷税、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的不享受补助政策,在补助期内存在欠税且未按清欠计划执行的中止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4.本文件中涉及人才政策的,由县人才开发专项经费给予兑现。

    5.申报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申报企业造成安全事故或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保事故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在本文件的补助政策额度内,在受处罚年度,按申报企业被处罚款(罚金)的双倍数额扣减补助款。

    6.在执行本文件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政策无 法执行时,则不再执行上述政策;如本文件中的部分政策与上级政策相悖或抵触时,则以上级政策为准。

    7.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按年度采集统计的相关数据从 2023年1 月 1 日起算,上述措施与以往措施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8.本文件由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工信科技局、金铜产业发展 中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会、新材料科创谷筹建办会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