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财政局 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杭县支行关于修订《上杭县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落实“六稳”“六保”,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金〔2021〕42号)、《龙岩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外〔2019〕35号)、《龙岩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龙财外〔2018〕40号、闽财金〔2018〕30号、财金〔2018〕22号)、《龙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龙人社〔2022〕3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是指人社部门负责资质审核,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或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负责贴息和奖励,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优惠贷款业务。
二、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创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县辖区内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具体为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已经在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口(含持《居住证》、《暂住证》人员)中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龙岩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龙人社〔2018〕5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5.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县范围内创业、具有省外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5年内毕业生可视同我省户籍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等规定,对钢铁、煤炭等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我县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我县创业的农民工。
8.网络商户,指已在福建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以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指纳入国家、省、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贫困人口(含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指居住地在乡镇及乡镇以下,进行创业的人员。
11.在我县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创业的台湾同胞。
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
(三)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限制
1.限制行业:从事个体经营中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为限制行业。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如有其他贷款或借款人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3.同笔贷款已享受其他部门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四)扩大覆盖范围,增加支持群体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台湾同胞来杭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我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五)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我县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程序
按照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出具贷款记录证明、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县人社部门复审的程序,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首先到创业地经办银行申领并填写《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附件1),由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情况进行认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无需提供)。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创业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并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2);小微企业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并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3)。需携带的材料具体为: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三张一寸近期彩照;(4)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借款人身份的相应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就业失业登记证》、《转业退伍证》、《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指毕业后五年内)(在校生开具在校证明)、《残疾人证》、《释放证明书》、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档卡、返乡农民工的相关证明、网络商户《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台胞证》。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企业为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县统计局出具的小微企业相关证明。(3)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相关证明。(4)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
3.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身份、就业创业状况、申请人及其配偶商业贷款记录等情况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由乡镇劳动保障所签字盖章,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统一汇总,填写《 年 月上杭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4),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人社部门;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填写《 年 月上杭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5)。
4.县人社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将其材料报送人民银行和县财政局审批核准。审核未通过的借款人材料退还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由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转达借款人本人。
5.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通知经批准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到相关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贷款由财政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并应由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人员提供反担保(具体由经办银行认定、办理)。
6.经办银行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各乡镇支行放贷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上杭县支行各一份《 年 月上杭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8)、《 年 月上杭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9),同时一并随附上报县人社局申请人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原件各一份,以便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7.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可以采用“先贴后补”方式,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时,可以在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直接扣减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贴息,并在贷款合同中予以注明,减轻创业个人、创业企业利息负担。
县财政部门可直接依据金服云平台相关数据预拨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规定定期申请贴息资金结算。
四、享受贴息贷款的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人个贷款总额度的10%。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期限
实行一年一贷一报制,即由申请人或企业每年提出书面申请,每次申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25日。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人(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和贴息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人和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贷款人和贷款企业协商确定。1年期贷款适用1年期LPR,1年以上贷款可由经办银行自主选择参照1年期或5年期LPR。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去1.5个百分点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其中个人借款的由财政和创业贷款对象对半分担。对于符合《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单笔贷款金额的0.5%收取担保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对于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部门职责
为更好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杭县支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各乡镇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
1.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以及对创业担保基金的补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绩效考评工作。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及时分批将通过资格审核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名单通过“金服云”平台共享给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中国人民银行上杭县支行负责协调和督促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引导经办银行及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督促银行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防止贷款资金违规使用;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平均利率、办理时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4.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要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严格贷前审核,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需增信的,交由担保机构等相关金融机构按规定提供增信后,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并说明原因,并告知人社部门。经办银行要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贷后管理,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到期贷款由经办银行催收。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增信的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偿还的,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担保责任代偿本金或利息,并将借款人纳入征信黑名单。由其他担保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增信的,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代偿分担方式。
5.县金融办负责协调和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并会同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将银行业机构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纳入相关绩效考评。
6.各乡镇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把好申请人及其配偶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把关,坚决严防和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贴息现象的发生。
九、提升担保基金效能
鼓励将创业担保基金委托给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总对总”指担保业务。
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十、正向激励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量纳入降费奖补范围。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由各级财政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十一、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县级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由于把关审核不严,出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
1.本办法由上杭县财政局和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上杭县支行根据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
1.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
2.上杭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3.上杭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4.上杭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5.上杭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6.上杭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审批汇总表
7.上杭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审批汇总表
8.上杭县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
9.上杭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
上杭县财政局 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杭县支行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