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乡村文化人才队伍,根据《中共武平县委 武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才聚武平·智创未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委发〔2023〕2 号)及《中共武平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平县“梁野英才”专项行动实施办法>等 7 份文件的通知》(武委人才〔2023〕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目标
从 2023 年起,每三年遴选认定 5 名武平县民间传统技艺传承人。
第二条 工作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遴选认定工作做到全面真实、择优遴选、客观公正、不搞平衡。
2.坚持公认性原则。按照“社会公认、同行公认、群众公认”要求开展遴选认定工作。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拓宽选人渠道,严格遴选条件,保证推荐遴选质量。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武平县民间传统技艺传承人评审工作小组,负责遴选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务。遴选组成员由县委人才办、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文体旅游局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遴选的范围和对象
1.遴选对象主要为非遗传承人、民间艺人、民间文化传承人。
2.管理期内的文化名家工作室领衔人、民间传统技艺传承人、退休人员(含返聘人员)不列入遴选认定对象。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申报人在武平已连续从艺工作 5 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
第六条 民间传统技艺传承人资格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县级(含)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全年专职从事非遗传承活动。每年参与县级以上非遗保护、宣传公益活动 2次(含)以上;带 2 名以上专(兼)职学徒,学徒从事或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对学徒进行非遗传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其技艺、道德均衡发展。
2.有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中心(所)的或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的传承人。
3.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或非遗展演中获奖的传承人。
第三章 遴选认定规程
第七条 遴选认定程序
1.申报方式。可通过个人自主申报、主管部门举荐等方式进行。申请人需向县文体旅游局提交《武平县民间传统技艺传承人遴选认定申请表》、传承工作业绩材料、非遗传承人认定文件或证书、表彰奖励、非遗传习成果等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县文体旅游局对申报人员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审查合格的提交县委人才办,由县委人才办将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提交评审工作小组审议。在遴选认定过程中被举报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参评资格。
3.综合评议。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无记名投票,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提出年度“武平县民间传统技艺传承人”建议名单。
4.遴选认定。将建议名单征求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意见,对不影响遴选认定的人选,由县委人才办将建议名单呈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5.社会公示。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武平县民间传统技艺传承人”名单予以为期 5 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6.称号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县委、县政府确认为年度“武平县民间传统技艺传承人”。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政策待遇。对入选武平县民间传统技艺传承人的管理期内每人每年给予 1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其中 50%可用于发放传承人补助),发放“梁野英才卡”绿卡,纳入 G类人才管理,管理期均为三年。
第九条 应积极参与县委人才办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社会文化活动。
第十条 管理期内,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撤销其称号,并收回人才卡等:
1.违法犯罪或失信的;
2.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3.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武平县民间传统技艺传承人”称号的。
第十一条 管理期内,离开本县,可保留称号,但需收回人才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